一、项目编号:HF******
二、项目名称:姜家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2-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外东山弄16号1583室
被投诉人 1 :******人民政府
地址:浙江省淳安县姜家镇狮城路110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3幢8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
当事人:无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有限公司对姜家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HF******,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8页)第6项,第1点:《投标人有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GB/T27922-2011)具有机电工程售后服务五星级的得2分》这一评分标准存在不合法。事实依据:1、项目内容广泛性:根据项目的运行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涉及7小项(你们第4小项没看到)服务内容,不仅限于机电工程售后服务。2、评分标准单一性:现有评分标准仅针对机电工程售后服务,未能全面反映项目整体服务需求。3、认证证书相关性:GB/T27922-2011认证证书涵盖多种服务领域,非特定于机电工程。4、服务重要性差异:在项目运行管理中,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的重要性与专业性超过包含了机电工程售后服务。5、市场现状考虑:市场上存在具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五星级认证的投标人,该标准更能体现竞争公平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招标文件应当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评审条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在招标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公平竞争。投诉事项2: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8页)第6项,第2点:《投标人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单位成员的得3分,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单位成员的得2分,被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单位成员的得1分;》的评分标准存在不合理性及区域歧视。2021年7月19日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成员名单的通知,就18家企业,后来也没有新的企业产生且是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事实依据:1、评分标准以行政级别划分,忽视实际服务能力。该评分标准单纯以授予单位行政级别高低作为评分依据,未能充分考虑投标人在污水治理工作中的实际服务能力、业绩和效果。2、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评分不公。不同省份、市、县在污水治理工作上的发展水平、政策支持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区域的企业难以获得高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授予,从而在评分上处于劣势。3、特定省份优势明显,形成事实上的区域歧视,如浙江省在污水治理方面走在前列,其企业更易获得省级授予,而其他省份的企业则可能因政策、资源等因素限制,难以获得同等机会,形成事实上的区域歧视。4、忽视县级及以下单位的实际贡献。县级及以下行政单位在污水治理工作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授予的服务团单位成员在能力和贡献上不一定低于省级、市级单位,但评分标准却明显偏低。5、缺乏对跨区域服务的考量。该评分标准未能考虑投标人在跨区域服务中的表现和贡献,限制了其在更广泛区域内的竞争和发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投诉事项3: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9页)第13项:《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类一级建造师3分,二级建造师1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和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缺一不得分)》作为评分标准,涉嫌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资格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事实依据:1、建造师执业范围与项目性质不符。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一级/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核心职责是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管控。而本项目为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属于设施运维和技术服务范畴,与施工工程无直接关联。2、工程师资质与运维需求更契合污水厂运行管理需涉及机电设备维护、工艺调控、水质监测等专业技术,相关岗位应要求“机电工程类工程师”(如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其专业能力与项目需求匹配度显著高于建造师。3、评分标准存在排斥性、指向性设置建造师证书作为评分项,可能导致具备运维经验但无建造师证书的供应商被不合理扣分,而拥有建造师证书但缺乏运维经验的供应商反而得分,违背“专业能力优先”的采购原则。4、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客观、明确,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相适应”。本项目评分项未体现污水厂运维服务的核心能力需求,存在明显偏差。5、与行业惯例及同类项目标准冲突。经查同类污水厂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可列举案例),普遍以工程师职称、运维经验、技术方案作为评分重点,未见将建造师资格作为评分项,贵单位设置缺乏合理性依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标准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不得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建造师执业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活动”,与运维服务无关联。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损的,可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事项4: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9页)第15项,6:《6、具有市政排水管道更新与非开挖修复证的得1分;》该评分标准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的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依据:1、项目需求与评分项内容不匹配。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污水厂纳管范围内“主管网及泵站的清理与维护”,明确属于日常运维服务范畴,而“市政排水管道更新与非开挖修复证”涉及管道结构性修复技术,属于工程施工范畴。两者在服务性质、技术标准上存在本质差异。2、同类运维项目未设置同类证书要求。经查同类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项目(如浙江杭州姜家污水厂2022年招标),评分标准中仅要求“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证书”,未涉及非开挖修复类资质,印证该证书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3、非开挖修复证书适用场景与项目无关。******大学污水管道修复项目、常州市排水管理处修复项目),该证书仅针对管道结构性修复工程,需结合施工资质(如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使用,而本项目无类似修复需求。4、评分项具有排斥性。设置此证书要求,可能导致具备运维能力但无修复证书的供应商被不合理扣分,而拥有证书但缺乏运维经验的供应商得分,违背“按需评分”原则,损害公平竞争。5、违反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评审标准应与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需求文件未提及管道修复内容,评分项却增设无关技术资质,属明显偏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标准应与采购需求对应,不得设定与项目无关的资格或技术条件。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需求应“客观、明确,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相适应”。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投诉事项5: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9页)第16项:《根据投标人综合实力(包括企业信誉、企业安全质量生产等方面)进行打分,0-2分。综合实力强,企业安全质量生产保障制度措施完善,技术力量充足,履约情况良好的,得2分,企业安全质量生产保障制度措施有缺陷,技术力量及履约情况一般的,得1分,内容未提供的不得分。》存在评分标准模糊、主观性过强、与项目需求关联性不足等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公平竞争及评审标准明确性的规定,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事实依据:1、评分标准主观性强,缺乏量化依据。条款中“综合实力强”“保障制度措施完善”“技术力量充足”等表述均为定性描述,未明确具体评分细则(如企业信誉的认定标准、技术力量的量化指标),导致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易滋生不公。2、企业信誉与运维技术能力无直接关联。企业信誉通常反映企业履约诚信度或市场评价,而污水厂运行管理的核心需求是技术能力(如机电设备维护、工艺调控、水质监测等)。将信誉作为技术实力的评分依据,混淆了服务能力与商业信用,偏离项目需求。3、技术力量及履约情况评分缺乏客观标准。“技术力量充足”“履约情况良好”等表述未规定具体门槛(如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同类项目业绩数量、履约验收证明等),导致评分主观性过强,违反《政府采购法》对评审标准明确性的要求。4、同类项目评分标准对比凸显不合理性。经查同类污水厂运维服务项目(如2025年山门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招标),其“综合实力”评分项均以可量化的技术参数(如工程师人数、运维设备清单、水质达标率)为核心,未将“企业信誉”作为独立评分项,印证本项目条款设置缺乏合理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竞争。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标准应“客观、量化,与采购需求对应”,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或主观判断条件。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需“客观、明确,与项目具体特点相适应”,避免主观倾向性。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或评分条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6: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9页)第17项:《投标人2021年1月1日以来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含县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各类协会除外)授予表彰的,县级的每个得0.5分,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书或红头文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该条款将政府部门表彰作为加分条件,但未限定表彰内容与污水厂运维服务相关,涉嫌以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荣誉资质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依据:1、表彰内容与项目需求无实质关联。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表彰内容须为“污水厂运行管理”或“环保技术”领域,可能导致投标人因获得与运维服务无关的表彰(如“纳税先进企业”“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得分,偏离采购核心目标。2、表彰性质无法体现技术能力。政府部门表彰多基于企业综合表现或特定领域贡献(如公益、就业),与污水厂运维服务所需的技术能力(如设备维护、水质监测、工艺优化)无直接关联,违背“按需评分”原则。3、表彰时效性与服务能力脱节。2021年1月1日以来的表彰仅反映企业过往表现,无法证明当前技术实力或履约能力,且污水厂运维需动态技术更新,过往荣誉不能替代实际服务能力。4、评分标准具有地域排斥性。县级表彰通常限于本地行政区域,外地企业因地域限制难以获得本地政府表彰,导致评分标准变相倾向于本地企业,构成地域歧视。5、同类项目未设置同类评分项。经查同类污水厂运维项目(如2025年山门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招标),评分标准均以技术方案、人员资质、运维经验为核心,未将政府表彰作为独立加分项,印证本条款设置缺乏合理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评审标准应与采购需求对应,避免设定模糊、宽泛的评分项。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或荣誉条件,保障市场公平。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标准应“客观、量化”,不得采用可能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模糊条款。投诉事项7: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9页)第18项:《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含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的,且在有效期内。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该条款将施工资质范围作为服务类项目的评分依据,涉嫌以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条件限制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平性原则。事实依据:1、认证范围与项目性质严重偏离。本项目为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属于设施运维和技术服务范畴,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的施工类资质,其认证范围指向工程施工管理,与运维服务无直接关联。2、ISO认证核心目的与评分项逻辑矛盾。ISO9001等管理体系认证旨在证明企业整体管理能力,其覆盖范围应为企业主营业务。要求认证范围限定为施工资质,等同于强制投标人主营业务为施工工程,排斥以运维服务为主的企业,构成不合理限制。3、评分项排斥专业化运维企业。专注于污水厂运维服务的企业通常无需取得施工类资质,其ISO认证范围亦不会包含施工工程内容。该评分项变相要求投标人兼具施工资质,导致专业化运维企业被不合理扣分,违背“专业人做专业事”的采购原则。4、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要求,评审标准应与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需求文件未包含任何施工工程内容,却将施工资质纳入评分标准,属明显脱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竞争。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业资质变相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评审标准应“客观、明确,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相适应”,不得增设无关条款。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标准需与采购需求对应,禁止设定与项目无关的资质或认证要求。5、《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保障公平竞争,不得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准入或评分门槛。投诉事项8: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9页)第19项:《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运行单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业绩,每个1分,最高得2分。(需提供运维合同复印件及证明污水处理规模的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复印件或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复印件,缺一不得分)。》该条款将业主方持有的文件作为投标人评分依据,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加重供应商负担、限制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的公平性原则。事实依据:1、环评批复及验收报告属业主文件,与投标人履约能力无关。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报告是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建设阶段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文件,其审批主体为业主,与运维服务商无关。投标人作为运维服务提供方,无法且无需持有此类文件,其运维能力应通过合同、履约评价等直接关联材料证明。2、同类项目普遍采用合同作为核心业绩证明。经查同类污水厂运维服务项目(如2025年山门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招标),业绩评分仅要求提供运维合同或业主出具的履约证明,未强制要求环评批复或验收报告,印证本条款增设文件要求缺乏必要性。3、文件获取存在客观障碍,构成排斥性条款。环评批复及验收报告通常由业主存档,投标人需额外向业主申请获取,若业主不配合或文件涉密,将直接导致投标人无法得分。此条款变相赋予业主干预评分的权力,损害公平竞争。4、文件内容无法反映投标人运维能力。环评批复及验收报告仅体现污水处理厂建设阶段的环境合规性,与运维服务商的技术能力、管理经验无关联。例如,验收报告不包含运维服务质量、水质达标率等关键指标。5、违反“放管服”改革精神,增加投标成本。要求提供非必要文件,迫使投标人投入额外时间、人力向业主申请材料,增加投标成本,违背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投标手续的政策导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竞争。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通过文件要求变相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评审标准应与采购需求对应,不得增设无关证明文件要求。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简化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不得设置非必要门槛。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标准应“客观、量化”,不得要求与履约无关的证明材料。投诉请求:1、请重新审查姜家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将《投标人有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GB/T27922-2011)具有机电工程售后服务五星级的得2分》更改为《投标人有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GB/T27922-2011)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五星级及以上的得2分》。确保评分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实际需求相符合,避免设置与项目执行无关的评分因素。2、请重新审查姜家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删除《投标人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单位成员的得3分,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单位成员的得2分,被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单位成员的得1分;》的评分项。3、请修改本项目评分标准,删除“机电类一级/二级建造师”要求,调整为与污水厂运行管理直接相关的技术资质(如工程师职称、运维管理认证等)。4、请删除评分项中“市政排水管道更新与非开挖修复证”要求,调整为与项目适合的证书)。5、要求删除“企业信誉”作为评分项,并将“综合实力”评分标准调整为与污水厂运维直接相关的量化指标。6、要求删除“政府部门表彰”加分项。7、要求删除“认证范围需含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限制。8、要求删除“需提供环评批复或验收报告复印件”要求,调整为“提供运维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总述:1、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2、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3、在评分细则未得到合理调整、未公开前,请求暂停评标过程。投诉人******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有限公司共同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因本项目为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项目,主要为专业机电设备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如:格栅除污机、刮泥机、污泥浓缩机等运行工艺上重要的专业设备),需要中标人确定设备运行最佳方案、设备的巡回检查、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自动化与测量仪表的管理与维护等采购需求相关的服务内容;根据采购要求运行管理人员为电工、自控、水电等岗位,且污水厂的根据上级单位逐年提高对污水厂运维的要求(2021-2022年清洁排放设备的更新、2023年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2024年城市生命线一网统管平台的搭建等),机电类设备更新较快,投标单位具备较高的机电设备售后技术服务要求,相对更专业,故设定本项评分点。此项仅为招标采购要求之一,所以并不属于法律条款中的歧视、不正当竞争、无关选项等。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对已纳入省、市优秀运维服务的单位充分说明了其污水治理技术的能力,也说明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值得学习与推广;同时也鼓励全国范围内优秀的污水治理运维服务单位参加。本项评分标准污水治理服务团队并未设置区域与范围,不存在不合理性及区域歧视。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复:本项目为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为专业机电设备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其中要求对纳管范围内的主管网及泵站的清理与维护(CCTV专业探查、疏通清淤、检测)在运维期间极大可能会产生抢修施工相关职能;根据相关采购要求,我单位设置机电类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岗位,与采购需求具备极高的相关性,是合理的。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针对投诉事项4的答复:本项目需对污水厂纳管范围内的主管网及泵站的清理与维护(包含污水处理厂内管网、检查井及厂外姜家集镇纳管范围内的主管网及泵站等),各类污水口、污水管道(渠)及检查井进行排查(CCTV专业探查、疏通清淤、检测),泵站的清理与维护等相关方面内容。在主管网、泵站、各类污水口、污水管道(渠)及检查井等排查清理中,如发现管网破损、堵塞等较多种情况;在不影响安全及交通通行的情况下,需要投标人对部分需要维修、施工的管网进行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及非开挖修复,因此要求投标单位具备管道开挖及修复技术服务能力,具备相匹配的技术团队人员力量,故设置该加分项。针对投诉事项5的答复:3月12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上对该条评分标准已作修改,更正后内容为“投标人承诺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在服务期内诚信履约,明确安全质量生产保障制度,保证顺利实施,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拟)”。针对投诉事项6的答复:3月12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上对该条评分标准已作修改,明确了表彰的内容为污水运维相关,具体更正后内容为“企业表彰:投标人2021年1月1日以来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含县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各类协会除外)授予表彰的污水运维相关的荣誉,县级的每个得0.5分,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书或红头文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针对投诉事项7的答复:本项目为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为专业机电设备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如:格栅除污机、刮泥机、污泥浓缩机等运行工艺上重要的专业设备),需要中标人确定设备运行最佳方案、设备的巡回检查、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自动化与测量仪表的管理与维护等采购需求相关的内容;根据上级部门搭建的一网统管平台,杭管执联〔2025〕3号文件要求,污水厂必有智能化设备及相关监控设备,必定会产生相关的抢修与维修,固要求投标单位具备较高的机电设备、自动化及智能化技术服务及施工维修能力,故本项目采用具备机电工程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的服务能力认证证书。没有以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条件限制竞争,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平性原则。针对投诉事项8的答复:本项目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项目,投标人承担过运行单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业绩,提供运维合同及证明污水处理规模的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或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作为佐证资料,是为了证明该业绩真实性及供应商的履约的服务质量情况,同时也要求符合环保部门的验收标准,故需要提供该项佐证材料。投诉人提出的“提供运维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属于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招标文件(2月25日)、更正公告(3月12日和3月25日)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F******),2025年2月25日发布******有限公司分别于3月12日、3月25日发布两次更正公告,本项目目前暂停采购活动,尚未开标。
二、招标文件(2月25日)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2月25日)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1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 |
2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标的:姜家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
四、招标文件(2月25日)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总则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各岗位应有工艺系统网络图、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应示于明显部位。操作人员应按时做好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操作人员发现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必须加强水质和污泥管理,应对各项生产指标、能源和材料消耗等准确计量,至少应到达国家三级计量合格单位的标准。二、劳动定员......表1-1 姜家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人员配置表(一期)
序号 | 岗位 | 人员数量 | 工作职责 | 备注 |
1 | 电工、自控 | 2 | 负责电气和自控部分 | 12小时轮班制 |
2 | 化验员、外联 | 1 | 负责实验室和后勤外联部分 | 12小时轮班制 |
3 | 机修工、水工 | 2 | 负责环保机械设备运行和维修 | 12小时轮班制 |
4 | 保安、保洁及后勤 | 1 | ||
5 | 总人数 | 6 |
......四、运行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3、污水厂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在污水处理厂,格栅除污机、刮泥机、污泥浓缩机等为运行工艺上重要的大型设备。每一种设备都有很多品种和规格,只有保证这些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这些设备的工作潜能,才能使整个污水处理厂正常地运转起来。这是污水处理及一线设备维修保养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下面是这些设备在正常运行管理和维护方面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6)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污水处理厂纳管范围内的主管网及泵站的清理与维护/需对污水厂纳管范围内的主管网及泵站的清理与维护,各类污水口、污水管道(渠)及检查井进行排查(CCTV专业探查包括疏通清淤、检测),泵站的清理与维护等相关方面内容;投标人需配备相应的专业吸污车、管道冲洗车等作业车辆及相应的CCTV管道检测仪、管道内窥视镜设备、移动水质检测设备及毒气检测仪等设备。......
五、招标文件(2月25日)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 评标标准 | 权重 |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
6 | 1、投标人有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GB/T27922-2011)具有机电工程售后服务五星级的得2分; 2、投标人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单位成员的得3分,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单位成员的得2分,被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单位成员的得1分; (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5 | 客观分 | 服务认证 |
13 | 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类一级建造师3分,二级建造师1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和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缺一不得分) | 3 | 客观分 | 项目负责人 |
15 | 项目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除外): 1、具有自动监控(污废水)运行工的得1分; 2、具有水质分析化验工的得1分; 3、具有污废水上岗证的得1分; 4、具有计算机或信息化类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 5、具有市政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应用工程师证的得1分; 6、具有市政排水管道更新与非开挖修复证的得1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和近三个月社保证明,一人一证,多种证书不累计得分) | 6 | 客观分 | 项目组成员 |
16 | 根据投标人综合实力(包括企业信誉、企业安全质量生产等方面)进行打分,0-2分。 综合实力强,企业安全质量生产保障制度措施完善,技术力量充足,履约情况良好的,得2分, 企业安全质量生产保障制度措施有缺陷,技术力量及履约情况一般的,得1分, 内容未提供的不得分。 | 2 | 主观分 | 企业综合实力 |
17 | 投标人2021年1月1日以来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含县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各类协会除外)授予表彰的,县级的每个得0.5分,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 (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书或红头文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3 | 客观分 | 企业表彰 |
18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含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的,且在有效期内。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 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3 | 客观分 | 认证证书 |
19 |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运行单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业绩,每个1分,最高得2分。 (需提供运维合同复印件及证明污水处理规模的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复印件或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复印件,缺一不得分)。 | 2 | 客观分 | 类似业绩 |
评标方法 1.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六、更正公告(3月12日)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评分标准 | 企业综合实力:根据投标人综合实力(包括企业信誉、企业安全质量生产等方面)进行打分,0-2分。 | 投标人承诺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在服务期内诚信履约,明确安全质量生产保障制度,保证顺利实施,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拟) |
2 | 评分标准 | 企业表彰:投标人2021年1月1日以来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含县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各类协会除外)授予表彰的,县级的每个得0.5分,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 | 企业表彰:投标人2021年1月1日以来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含县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各类协会除外)授予表彰的污水运维相关的荣誉,县级的每个得0.5分,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 |
3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5年3月18日14点00分00秒 | 2025年03月28日 13点30分00秒 |
4 | 开标时间 | 2025年3月18日14点00分00秒 | 2025年03月28日 13点30分00秒 |
七、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一致。
******有限公司共同质疑回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为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为专业机电设备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如:格栅除污机、刮泥机、污泥浓缩机等运行工艺上重要的专业设备),需要中标人确定设备运行最佳方案、设备的巡回检查、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自动化与测量仪表的管理与维护等采购需求相关的服务内容;要求投标单位具备较高的机电设备售后技术服务,故本项目采用具备机电工程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对已纳入省、市优秀运维服务的单位充分说明了其污水治理技术的能力,也说明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值得学习与推广;同时也鼓励全国范围内优秀的污水治理运维服务单位参加。本项评分标准污水治理服务团队并未设置区域与范围,不存在不合理性及区域歧视。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为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为专业机电设备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其中要求对纳管范围内的主管网及泵站的清理与维护(CCTV专业探查、疏通清淤、检测);根据相关采购要求,我单位设置机电类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岗位,与采购需求具备极高的相关性,是合理的。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本项目需对污水厂纳管范围内的主管网及泵站的清理与维护,各类污水口、污水管道(渠)及检查井进行排查(CCTV专业探查、疏通清淤、检测),泵站的清理与维护等相关方面内容;需自行配备相应的专业吸污车、管道冲洗车等作业车辆及相应的CCTV管道检测仪、管道内窥视镜设备、移动水质检测设备及毒气检测仪等设备。要求投标单位具备管道开挖及修复技术服务能力,具备相匹配的技术团队人员力量,故本项目服务团队设置该加分项。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本项内容已作修改,详见更正公告。针对质疑事项6答复:本企业表彰并未设置具体的地域区域范围,只对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部分授予的荣誉表彰均认可。评分标准表彰范围修改为污水运维服务相关的荣誉,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投标人以往与污水运维相关的工作水平。具体详见更正公告。针对质疑事项7答复:本项目为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为专业机电设备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如:格栅除污机、刮泥机、污泥浓缩机等运行工艺上重要的专业设备),需要中标人确定设备运行最佳方案、设备的巡回检查、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自动化与测量仪表的管理与维护等采购需求相关的内容;其中要求对纳管范围内的主管网及泵站的清理与维护(CCTV专业探查、疏通清淤、检测);要求投标单位具备较高的机电设备、自动化及智能化技术服务及施工维修能力,故本项目采用具备机电工程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的服务能力认证证书。没有以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条件限制竞争,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平性原则。针对质疑事项8答复:本项目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项目,投标人承担过运行单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业绩,提供运维合同及证明污水处理规模的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或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作为佐证资料,是为了证明该业绩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而不是工业废水处理厂(站)及分散式农村污水站等,同时也要求符合环保部门的验收标准,故需要提供该项佐证材料。
八、《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姜家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采购内容包括格栅除污机、刮泥机、污泥浓缩机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设置“售后服务认证证书(GB/T27922-2011)具有机电工程售后服务五星级”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前述评审因素“存在不合法”,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项目内容广泛性:.....不仅限于机电工程售后服务”“未能全面反映项目整体服务需求”以及“在项目运行管理中,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的重要性与专业性超过包含了机电工程售后服务”,但均不足以认定本项目中前述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单位成员的得3分,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单位成员的得2分,被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污水治理工作服务团单位成员的得1分”,投诉人主张“存在不合理性及区域歧视”。被投诉人在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虽然表示“对已纳入省、市优秀运维服务的单位充分说明了其污水治理技术的能力......不存在不合理性及区域歧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服务团单位成员”是以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颁发或者认可的认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服务团单位成员”的服务范围以及该服务范围是否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类一级建造师3分,二级建造师1分”,投诉人主张“涉嫌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资格条件”。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虽然表示“其中要求对纳管范围内的主管网及泵站的清理与维护(CCTV专业探查、疏通清淤、检测)在运维期间极大可能会产生抢修施工相关职能”,但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姜家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被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施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四、关于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项目团队人员具有市政排水管道更新与非开挖修复证”,投诉人主张“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虽然表示“.....在不影响安全及交通通行的情况下,需要投标人对部分需要维修、施工的管网进行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及非开挖修复......故设置该加分项”,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证书是以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颁发或者认可的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五、关于投诉事项5。评审条款“企业综合实力”中,设置“根据投标人综合实力(包括企业信誉、企业安全质量生产等方面)进行打分,0-2分。综合实力强,企业安全质量生产保障制度措施完善,技术力量充足,履约情况良好的,得2分,企业安全质量生产保障制度措施有缺陷,技术力量及履约情况一般的,得1分,内容未提供的不得分”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模糊、主观性过强、与项目需求关联性不足”,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未作合理解释,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另,被投诉人于2025年3月12日修改了招标文件,修改后的评审条款“投标人承诺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在服务期内诚信履约,明确安全质量生产保障制度,保证顺利实施,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拟)”,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5,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六、关于投诉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条款“企业表彰”中,设置“投标人2021年1月1日以来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含县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各类协会除外)授予表彰的,县级的每个得0.5分,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书或红头文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未限定表彰内容与污水厂运维服务相关,涉嫌以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荣誉资质排斥潜在供应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未作合理解释,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另,被投诉人于2025年3月12日修改了招标文件,修改后的评审条款“投标人2021年1月1日以来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含县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各类协会除外)授予表彰的污水运维相关的荣誉,县级的每个得0.5分,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书或红头文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6,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七、关于投诉事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条款“认证证书”中,设置“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含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的,且在有效期内。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该条款将施工资质范围作为服务类项目的评分依据,涉嫌以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条件限制竞争”,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虽然表示“......污水厂必有智能化设备及相关监控设备,必定会产生相关的抢修与维修,固要求投标单位具备较高的机电设备、自动化及智能化技术服务及施工维修能力,......”,但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姜家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被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施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7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八、关于投诉事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姜家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评审条款“类似业绩”设置“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运行单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业绩,每个1分,最高得2分。(需提供运维合同复印件及证明污水处理规模的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复印件或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复印件,缺一不得分)”为评审因素,投诉人认为要求提供“证明污水处理规模的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复印件或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复印件”不合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虽然表示“是为了证明该业绩真实性及供应商的履约的服务质量情况,同时也要求符合环保部门的验收标准”,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并未明确规定供应商需具备何种污水处理规模的能力,被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供应商以往业绩的污水处理规模与本项目合同履行相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8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姜家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HF******)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4月21日
附件信息:
******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淳财执法〔2025〕3号).pdf (0.1 KB)
【1】凡本网注明来源:"今日招标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今日招标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机今日招标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